刑法總則作業,12/2日上課繳交

作業內容為,為查詢刑法第十條,
有關於重傷之判例,如毀容…等,
造成符合刑法第十條之重傷罪,
節錄其重點,依能力寫多少算多少。

附上刑法第十條法條給同學參考,
紅字部份為重傷罪相關條文定義。

  第 10 條 (名詞定義)
稱以上、以下、以內者,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。
稱公務員者,謂下列人員:
一、依法令服務於國家、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,以
   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,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。
二、受國家、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,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
    之公共事務者。
稱公文書者,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。
稱重傷者,謂下列傷害:
一、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。
二、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。
三、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、味能或嗅能。
四、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。
五、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。
六、其他於身體或健康,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。
稱性交者,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:
一、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、肛門或口腔,或使之接合之行為。
二、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、肛門,或使之接
    合之行為。
稱電磁紀錄者,謂以電子、磁性、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,而供電
腦處理之紀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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